被派遣單位有權解雇派遣員工嗎?
李某同人力資源外包公司簽訂了兩年的勞動合同,并被派遣到一家外企工作。一年后外企借公司結構發(fā)生重大變化為由向其發(fā)出了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并讓其當天離開了公司。讓李某不解的是,自己明明是與人力資源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怎么是外企向自己發(fā)出了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
于是他聯(lián)系人力資源公司,被告知會給他書面答復。一個月過去了,該公司沒有給他任何反饋。李某想把這家人力資源公司告到仲裁委,但又有點顧慮,不知道是否有勝訴的可能。
那么在該案中,被派遣單位向李某發(fā)出的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是否有效?人力資源公司又應當承擔什么責任呢?
瑞方人力認為,被派遣單位向李某發(fā)出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無效,因為被派遣單位與李某之間沒有勞動合同關系,與他簽訂勞動合同的是派遣單位人力資源外包公司。該公司應承擔違約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本案中李某勞動爭議的內(nèi)容會涉及到該外資企業(yè),他也可以將該外資企業(yè)作為共同被告,要求其承擔連帶責任,以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勞務派遣是近年來許多企業(yè)采取的用工方式,其方式是勞務派遣單位將本單位員工派遣到要派單位工作。在派遣單位與要派單位之間存在勞務派遣關系,要派單位向派遣單位支付管理費、被派遣員工的工資、社會保險等費用,派遣單位負責向要派單位派遣勞動者。
為了解決勞務派遣而引發(fā)的勞動爭議,《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0條規(guī)定:“勞動者因履行勞動力派遣合同產(chǎn)生勞動爭議而起訴,以派遣單位為被告;爭議內(nèi)容涉及接受單位的,以派遣單位和接受單位為共同被告。”
根據(jù)這一規(guī)定,李某可以將人力資源公司訴諸仲裁,同時由于外企向李某發(fā)出的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是無效的,該外資企業(yè)也應承擔法律責任,李某可以將其作為共同被告。
熱門資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