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調整完善我市工傷保險繳費費率有關問題的通知
欄目:茂名社保新政策 作者:瑞方人力 時間:2018-05-18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調整工傷保險費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71號)和《關于做好工傷保險費率調整工作進一步加強基金管理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5〕72號)
各區、縣級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地方稅務局,濱海新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和國資管理局、地方稅務局,高新區財政社保局: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調整工傷保險費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71號)和《關于做好工傷保險費率調整工作進一步加強基金管理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5〕72號)以及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廣東省財政廳、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完善我省工傷保險費率政策進一步加強基金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粵人社規〔2015〕6號),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就調整完善本市工傷保險繳費費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于工傷風險類別及行業基準費率
按照國家規定,行業工傷風險類別從低到高劃分為一至八類。本市一至八類行業的工傷保險基準費率分別為0.2%、0.4%、0.7%、0.9%、1.1%、1.2%、1.3%和1.4%(詳見附件)。
工傷保險行業基準費率的具體標準今后根據本市經濟產業結構變動、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保險基金運行等情況適時調整。
二、關于工傷保險費率確定及調整辦法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按照規定的行業類別劃分,根據用人單位的工商登記注冊或者法人登記和主要經營生產業務等情況,分別確定其對應的行業工傷風險類別。用人單位從事兩種或以上經濟活動的,根據其所從事的主要經濟活動確定其工傷風險類別。
勞務派遣單位根據被派遣勞動者實際用工單位所在行業,或者根據多數被派遣勞動者實際用工單位所在行業,確定其工傷風險類別。
用人單位因登記注冊內容及主要經營生產業務發生變化等原因認為需調整其行業類別的,應及時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行業類別手續,并提交營業執照及有關證明材料。經審核確認予以變更的,從確認變更次月起調整其工傷保險基準費率。
自2016年7月1日起,原已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按新的行業工傷風險類別重新確定,并按對應的行業基準費率執行,今后按照工傷保險費率浮動辦法調整;2016年7月1日后新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初次確定工傷保險費率時,按所在行業基準費率執行。《關于階段性調整工傷保險繳費費率的通知》(茂人社〔2015〕172號)同時廢止。
三、關于實施階段性調整工傷保險費率
為進一步減輕用人單位工傷保險繳費負擔,根據國家、省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工作相關要求,結合我市工傷保險基金運行情況,在實施新的行業基準費率基礎上,對執行新費率標準后行業單位基準費率升高的(與2015年10月1日實施階段下調前的行業基準費率相比),其繳費費率按“就低”原則實施階段性下調,即仍按照原費率執行。實施期限自2016年7月1日起至另有規定調整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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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關于工傷保險費率浮動檔次及浮動辦法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調整工傷保險費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71號),基準費率實施后,可通過費率浮動的辦法調整確定每個行業內的費率檔次。按照國家規定,一類行業分為三個檔次,即在基準費率的基礎上,可向上浮動至120%、150%;二類至八類行業分為五個檔次,即在基準費率的基礎上,可分別向上浮動至120%、150%或向下浮動至80%、50%。根據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使用、工傷發生率、職業病危害程度以及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定等級等因素,定期確定其費率是否浮動及浮動的檔次。
工傷保險費率浮動的具體辦法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會同市財政局、市地方稅務局另行制定。
五、調整方式
(一)由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將參保單位的繳費費率有關信息在網上予以公示,以便參保單位在規定時限內進行核對更改。
(二)由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市地方稅務局按照本《通知》及時調整經辦業務信息系統。
在執行過程中遇有問題,請及時與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地方稅務局聯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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