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企業勞務派遣員工三性問題
淺談企業勞務派遣員工三性問題
我國對勞務派遣崗位適用范圍規定,勞務派遣員工一般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這被統稱為三性。
關于勞務派遣“三性”這一規定的立法初衷是要將勞務派遣的實施限制在一定的范圍內,但是實踐中,由于缺乏相應的配套法規對“三性”崗位的具體含義作出進一步解釋,用工單位往往突破“三性”規定來使用勞務派遣員工。為嚴格規范勞務派遣,修改后的勞動合同法對此作出了有針對性的規定:首先明確規定勞務派遣“只能”在“三性”崗位上實施,不允許超出“三性”崗位范圍使用被派遣勞動者。

針對“三性”崗位的具體含義從立法上作了界定:臨時性崗位的存續時間不超過六個月。“六個月”是指崗位本身的存續時間,而不是被派遣勞動者在某一工作崗位上的工作時間。輔助性崗位是指為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務崗位,如一些生產經營單位中的保安、保潔、食堂等后勤服務崗位等。替代性崗位是指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脫產學習、休息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的一定期間內,可以由其他勞動者替代工作的崗位。
對于是否需要同時滿足“三性”崗位要求,一般理解,勞務派遣崗位只需滿足“三性”中“一性”即可。
目前,一部分使用派遣員工的單位并沒有真正的用工自主權,如機關事業單位用工編制限制、國有企業的工資總額控制、外資代表處的用工限制等,用工單位想直接用工卻不被允許,使用勞務派遣員工屬于不得以而為之。同時,企業經營是通過不同崗位的分工協作完成的,不同的評定者對崗位有不同的評定標準,由于企業經營和工作崗位的復雜性,何為“三性”崗位,本身就是個難以界定的問題。
而從立法本身來看,《勞動合同法》對“三性”崗位使用了“一般”的字眼,不屬于強制性規范,沒有明確相應的法律責任,屬于倡導性約束。除非進行立法的修改,否則強制將非“三性”崗位的派遣認定為直接用工,以目前社會的共識缺乏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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