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職業資格健康有序發展
問: 請簡要介紹一下出臺國家職業資格目錄的背景情況?
答: 國務院高度重視建立國家職業資格目錄工作。 李克強總理多次強調, 國家職業資格要實行目錄清單管理, 要求抓緊公布實施國家職業資格目錄, 目錄之外一律不得許可和認定職業資格, 目錄之內除準入類職業資格外一律不得與就業創業掛鉤, 持續激發市場和社會活力、 促進就業創業。 建立職業資格目錄, 實行清單式管理, 目的就在于解決過去職業資格過多過濫的問題, 這是職業資格制度改革的治本之策, 是促進職業資格健康有序發展的基本保障。
2013年以來, 國務院經過 “七連清” 共取消了434項職業資格許可認定事項, 削減比例達原職業資格總量的70%以上。 同時, 取消了地方設置的各類職業資格。 為了鞏固職業資格改革成效, 從源頭上管住隨意設置職業資格問題, 國務院決定公布國家職業資格目錄。 按照國務院要求, 經與各有關部門反復協商, 我部研究起草了 《關于公布國家職業資格目錄的通知》, 提出了國家職業資格目錄,向社會進行公示并征求意見。2017年5月24日,國務院第174次常務會議審議了國家職業資格目錄。 我部按照國務院常務會議精神進一步調整完善并報國務院批準后, 向社會公布了國家職業資格目錄。 建立公開、 科學、規范的職業資格目錄, 是深化 “放管服” 改革、 職業資格制度改革的重大成果, 初步形成了我國職業資格框架體系, 初步實現了職業資格清理由“治標” 到 “治本” 的關鍵性轉變,對于提高職業資格設置管理的科學化、 規范化水平, 持續激發市場主體創造活力, 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具有重要意義。
問: 國家職業資格目錄包含哪些職業資格?
答: 國家職業資格目錄包括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和技能人員職業資格,在資格類別上又分為準入類職業資格和水平評價類職業資格。準入類職業資格,其所涉職業(工種)必須關系公共利益或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且必須有法律法規或國務院決定作為設置依據;水平評價類職業資格,其所涉職業 (工種)應具有較強的專業性和社會通用性,技術技能要求較高,行業管理和人才隊伍建設確實需要。目前,國家職業資格目錄共計140項。其中,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59項,含準入類36項,水平評價類23項;技能人員職業資格81項,含準入類5項,水平評價類76項。這些職業資格中,準入類均有法律法規依據,水平評價類均有較強的專業性、通用性,技術技能含量較高,符合國家職業資格設置的條件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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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國家職業資格目錄有什么效力?
答: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公布國家職業資格目錄的通知》明確,國家按照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將職業資格納入國家職業資格目錄,實行清單式管理,目錄之外一律不得許可和認定職業資格,目錄之內除準入類職業資格外一律不得與就業創業掛鉤。目錄接受社會監督,保持相對穩定,實行動態調整。今后,職業資格設置、取消及納入、退出目錄,須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專家進行評估論證、新設職業資格應當遵守《國務院關于嚴格控制新設行政許可的通知》 (國發〔2013〕39號)規定并廣泛聽取社會意見后, 按程序報經國務院批準。各地區、各部門未經批準不得在目錄之外自行設置國家職業資格。行業協會、學會等社會組織和企事業單位可依據市場需要自行開展能力水平評價活動,但不得變相開展資格資質許可和認定,證書不得使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 “中國” “中華” “國家” “全國”“職業資格”或 “人員資格”等字樣和國徽標志。對違法違規設置實施的職業資格事項,發現一起、嚴肅查處一起。對資格資質持有人因不具備應有職業水平導致重大過失的,負責許可認定的單位也要承擔相應責任。
問:如何加強職業資格設置實施監管?
答:國家職業資格目錄公布實施后,主要從四個方面進一步加強職業資格設置實施監管。一是嚴格落實國家職業資格目錄,目錄之外一律不得許可和認定職業資格,目錄之內除準入類職業資格外一律不得與就業創業掛鉤,從源頭上管住職業資格 “戶頭”。二是嚴格控制新設職業資格。各地區、 各部門未經批準不得自行設置國家職業資格。 新設職業資格應當遵守《國務院關于嚴格控制新設行政許可的通知》 (國發 〔2013〕 39號) 規定, 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專家進行評估論證, 廣泛聽取社會意見后,按程序報經國務院批準。 三是加強宣傳引導。 我們在中國政府網公布了434項已取消的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通過在線訪談、新聞發布會等多種形式加強宣傳,對督查發現、 媒體反映、 群眾舉報的問題逐項核查, 確保職業資格清理到位, 防止已取消的職業資格 “死灰復燃”。 四是加強督查。 將減少取消職業資格的落實情況作為重點督查內容,組織開展減少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工作“回頭看”,要求各地、各有關部門全面核查、嚴格落實,對存在的問題嚴肅追責,絕不姑息。
問:如何妥善處理已取消職業資格的后續工作?
答:關于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部分職業資格取消后,原取得的資格可以作為具有相應專業技術能力和水平的憑證,原有資格仍可以作為聘任相應專業技術職務的依據。確有必要的,我們將會同有關部門組織一次性收尾考試。從目前情況看,過渡工作還比較平穩。關于技能人員職業資格,2016年我部印發了《關于做好取消部分技能人員職業資格許可認定事項后續工作的通知》 (人社廳發 〔2016〕182號),明確取消部分技能人員職業資格許可認定事項后續工作:一是對已經發布鑒定考試公告或已受理鑒定考試報名的,根據考生意愿,或繼續做好鑒定考試工作,或退費;二是對已組織完成鑒定考試的,做好職業資格證書發放等后續工作;三是對按“雙證書” (畢業證書和職業資格證書)招生的職業院校(技工院校),兌現招生條件,使學生畢業時按規定取得 “雙證書”;四是對取消前取得的職業資格證書,可作為水平能力的證明。目錄發布后, 參照人社廳發〔2016〕182號文件精神, 分類妥善處理有關問題,確保社會穩定。軍隊士兵職業技能鑒定暫按原規定執行。
問:未進入職業資格目錄的職業(工種)如何開展評價服務?
答:在專業技術領域,未進入職業資格目錄的職業可以通過職稱制度進行評價,從而實現專業技術人才的職業發展。目前需要重點解決的是未進入目錄的技能人員職業(工種)如何評價的問題。職業資格是目前技能人才評價的主要手段,與技能人才培養培訓、選拔使用、激勵保障、認定統計等工作緊密相連,對于此次未能納入職業資格目錄的技能人員職業 (工種),我們將按照經國務院同意并由我部印發的《進一步減少和規范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的改革方案》(人社部發〔2017〕2號)要求,研究完善技能人才職業技能等級認定政策。
問: 國家職業資格目錄公布后,目錄外一律不得許可和認定職業資格,行業準入證上崗證是否意味著取消呢?
答: 我部將按照國務院推進“放管服”改革工作安排,組織開展行業準入證、上崗證清理工作。一是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準入證、上崗證等一律取消;二是與準入類職業資格交叉的準入證、上崗證,作為準入類職業資格管理的一個環節,納入職業資格管理,不再單獨保留;三是雖有法律法規依據,但與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公民人身財產安全關系并不密切或重復設置、影響就業創業的準入證、上崗證等,提請修訂法律后予以取消或整合。
問:下一步職業資格制度改革的重點是什么?
答:主要做好四個方面工作:一是落實國家職業資格目錄。完善職業標準和評價規范,科學開展考試鑒定活動,提高人才評價能力水平,提升國家職業資格的權威性和影響力。二是建立職業資格目錄動態調整機制。 涉及修法的職業資格,視相關法律修訂情況依法作出調整。新設職業資格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專家進行評估論證、廣泛聽取社會意見,按程序報經國務院批準后納入目錄。三是加強職業資格監督管理。嚴肅查處在目錄之外開展的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活動,對督查發現、媒體反映、群眾舉報的違規職業資格,發現一項,清理一項。持續查處“掛證”等職業資格違紀違規行為,開展考試鑒定環境綜合治理,嚴厲打擊 “助考”犯罪活動,嚴格落實考培分離、鑒培分離。四是優化職業資格服務。推動職業資格領域信息共享,建立統一網絡報名服務平臺和證書查詢服務系統。穩步推進行業組織有序承接水平評價類職業資格具體認定工作。進一步完善國家職業資格框架,加強職業分類、職業標準和評價規范的管理,發揮好職業資格制度在促進人才成長、加強人才隊伍建設方面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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